新法修订:侵权可赔500万,知识产权维权时代已经到来发表时间:2019-04-24 15:32 商标法修改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部分 新法解读 1、本次修订增加了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和恶意诉讼的内容 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并且根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如果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可以直接以此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本次修订加大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力度 原《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上述赔偿金额的范围扩大到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并且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上限也从原先的三百万元提高到了五百万元。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减轻了权利人关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举证责任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End- 黄金苹律师简介 |